微博平台业务伙伴协议 第 1 条 总则 本协议是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合作伙伴方”)就微博平台业务伙伴事宜达成的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 2 条 协同伙伴范围 协同伙伴方同意担任委托方的微博平台协同伙伴商,负责管理和运营委托方在微博平台上的官方账号(以下简称“账号”)。 协同伙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粉丝互动和管理 - 品牌形象宣传和推广 - 危机公关处理 - 其他与账号运营相关的服务 第 3 条 业务伙伴方式 合作伙伴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账号运营计划,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协同伙伴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账号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粉丝增长情况、互动率、传播效果等。 协同伙伴方应及时处理与账号相关的任何投诉或纠纷,并向委托方通报处理情况。 第 4 条 委托责任 委托方应及时向协同伙伴方提供账号的用户名、密码和必要授权。 委托方应配合合作伙伴方进行账号运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委托方应及时审阅协同伙伴方提交的账号运营计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 5 条 业务伙伴费用 业务伙伴方应向委托方收取业务伙伴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同伙伴费用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逾期付款的,合作伙伴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业务伙伴服务。 第 6 条 知识产权 协同伙伴方对在合作伙伴期间产生的与账号相关的衍生作品拥有著作权,但该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 第 7 条 保密义务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使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目的。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有效。 第 8 条 免责条款 合作伙伴方对微博平台的政策和规则变化不承担责任。 合作伙伴方对因微博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导致的账号无法访问或运营困难不承担责任。 第 9 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信誉损失等。 第 10 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送达对方。 本协议终止后,协同伙伴方应立即停止账号运营,并将账号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委托方。 第 11 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委托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 12 条 其他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事项的全部约定,并取代双方之前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由双方另行书面签署。 本协议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附则: [具体协同伙伴费用标准] [账号运营计划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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